庭审:如何举证、质证?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
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1、质证准备
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2、质证技巧
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1)原件/复印件;(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如: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有2月29日的。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当然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3、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的质证内容:
A、公证书: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超出管辖的公证书效力是有问题的。公证只能证明签字行为是真实的,不能证明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待证行为是合法的。待证事实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据法律判断。公证书中如证明待证事实合法有效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应当是违法的。
B、鉴定报告:是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没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这里要注意的是:鉴定的检材有否双方封存,所鉴定的东西是不是双方争议的东西。如公章,一个单位如有二个公章如何鉴定,如纺织品的鉴定,单方鉴定怎么能确定所提交的样品是双方争议的产品。
C、传真件:传真件非原件,不可单独作为证据。确定是否发出的证据,哪个电话,这门电话的所有人及通话清单有否?只有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证据对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认收到传真。
D、录音录像资料:材料中的双方是谁?除非是提供方的资料中显示的是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意思表达,否则,一旦资料中人员不出庭,就无法确定资料的真实性。所以资料中的主体问题。另外要审查的是录音录像资料有否剪接或拼凑的痕迹。
E、证人证言:在获得证人名单后,应与当事人沟通,证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实、是否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有人做工作来作证。质证时应就下列问题询问:利害关系;是否主观判断;内容是否不肯定;内容是否与现有双方认可的证据相冲突。当然询问证人是个技巧问题,后面论述。
F、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 a、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b、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 证言; c、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d、无法与原件、原们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e、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5、常见证据的注意点
A、书证:对于书证必须提交原件,无原件的证据可以否认真实性。如果法官要求在不考虑形式真实性(法官一般会要求举证方在规定期限内向法官提供证据原件)的情况下发表质证意见,那么应当确认书记员在笔录中记入了这一质证前提。
此外,对于书证还应当审查书证来源是否可靠、证据的形成过程是否合法、形成过程中是否存在威逼胁迫的情形、是否有变造、伪造的情形。
B、物证:基本同书证。
C、证人证言: 首先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询,否则证人证言应属无效(特殊情形除外),其次在质询过程中明确证人与举证方的关系,是否是利益相关方?通过质询发现证人证言的前后矛盾之处。对于公司企业等法人主体出具的“情况说明”,应当确认出具该证据的法人主体是否还存续,证据上是否有该法人主体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还有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由于证人往往是倾向于对方发表证人证言的,因此在没有充分把握和理由的情况下,不要对证人过多的提问。
D、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首先应确认证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被剪辑、修改的情形。其次确认证据形成的时间。第三对于电子数据特别是邮件、聊天记录等,应当要求对方当庭出示原件,比如出示手机以及当庭登录电子邮箱等。第三,对于电子邮箱、聊天记录等证据,其收发主体是否是我方或者对方当事人?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我们对证据有异议的前提之下。
E、鉴定意见: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首先应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其次审核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第三,审查鉴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准确、合法,尤其注意鉴定意见中的“假设”条款、鉴定人对鉴定意见适用前提的说明、鉴定免责条款等内容的审查,审查本案案件事实是否满足得出鉴定结论的前提条件。第四,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机构所做的应当是客观鉴定,对于法律适用问题鉴定机构无权作出判断,而应当由法庭作出相关判断。比如工程造价审计中,对于某张联系单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应当由法庭作出判断,在双方对此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哪怕审价单位在审价过程中使用了这张联系单,仍然可以再质证过程中提出相关异议,要求法庭对联系单是否应当采信进行认证并据此提出补充鉴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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